選單
大綱

2.6 交割與違約

台股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交割,叫 T+2。買進的人要在這天上午 10 點前讓交割戶有足夠的錢,股票 11 點後進集保帳戶;賣出的人股票 10 點前要在帳戶,錢 11 點後入帳。同一天的買賣先相抵,只收付差額。付不出來就是違約交割,券商最高可以收成交金額 7% 的違約金,還會留下紀錄。現在 1 年內第二次違約才要先把錢備足再下單,2027 年 4 月 1 日起,第一次違約就要。

交割時間

動作

期限

買進,錢要到位

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點前

買進,股票入帳

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點後

賣出,股票要在帳戶

最晚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點前

賣出,錢入帳

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點後

券商確認違約後,最晚在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點前申報;銀行作業造成的例外可以再晚。實際扣款時間各銀行和券商不同,提早一天把錢放好最穩。

同一天買賣怎麼算

款項相抵,股票不相抵。

項目

怎麼算

同一天買和賣的款項

應收應付相抵,收付差額

股票

買進和賣出各算各的

當沖

相同數量按差額交割,見 3.5

錢不夠時,哪些來得及

賣出的錢要 T+2 才到,隔天才賣另一檔救不回來。

做法

來得及嗎

買進當天賣另一檔

來得及,同一天交割相抵

買進隔天賣另一檔

來不及,錢晚一天到

T+2 上午 10 點前存錢進交割戶

來得及

買進隔天把這檔賣掉

這筆賣出的錢晚一天到,買進的錢還是要付

預收款券

預收款券也叫圈存,下單前錢或股票要先到位。一般股票不用。

誰要預收

內容

全額交割股

申報委託前要收足款券,見 7.2

處置股

第一次處置單筆 10 張或累積 30 張以上,第二次全部,見 7.1

違約過的投資人

見下面

違約的後果

項目

內容

違約金

最高成交金額 7%,當沖相抵部分以差價為上限

債務和費用

券商可以追償

券商處理

申報違約,可以把股票在市場上反向沖銷

帳戶

未結案且未滿 5 年,不能在各券商開戶或委託買賣

信用紀錄

媒體報導聯徵會註記 5 年

刑責

成交不交割且足以影響市場秩序,《證券交易法》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,000 萬至 2 億元

違約後的預收,現行和新制

項目

現行

2027 年 4 月 1 日起

第一次違約

書面通知

結案後恢復交易起 10 個交易日預收

再次違約

1 年內第二次,結案後 3 個月內恢復交易,連續 10 個營業日預收

第二次以上,30 個交易日預收

追蹤期間

1 年

5 年

細節以證交所公告為準。

算法

當天要付的錢=買進金額 + 買進手續費 −(賣出金額 − 賣出手續費 − 證交稅)

違約金上限=成交金額 × 7%

算例

假設星期一買 50 萬元、賣 30 萬元,手續費不打折,元以下捨去:

項目

怎麼算

結果

買進要付

500,000 + 712

500,712 元

賣出收到

300,000 − 427 − 900

298,673 元

星期三淨付

500,712 − 298,673

202,039 元

星期三上午 10 點前交割戶至少要有 202,039 元。

假設買進 100 萬元付不出來:

項目

怎麼算

結果

違約金上限

1,000,000 × 7%

70,000 元

股票被沖銷的價差和費用另外算。

相關工具與文章

出處:臺灣證券交易所〈集中市場交易制度介紹〉(結算交割、預收款券);證交所〈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〉第二條修正對照表;《證券交易法》第 155 條、第 171 條;經濟日報、中央社 2026 年 8 月至 10 月報導(違約新制,金管會 9 月 23 日核備);券商契約公告(當沖違約金上限)(2026 年 11 月查)。金額都是假設。

最近修改:2026-11-05 03:32

點擊圖片加入Line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