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6 交割與違約
台股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交割,叫 T+2。買進的人要在這天上午 10 點前讓交割戶有足夠的錢,股票 11 點後進集保帳戶;賣出的人股票 10 點前要在帳戶,錢 11 點後入帳。同一天的買賣先相抵,只收付差額。付不出來就是違約交割,券商最高可以收成交金額 7% 的違約金,還會留下紀錄。現在 1 年內第二次違約才要先把錢備足再下單,2027 年 4 月 1 日起,第一次違約就要。
交割時間
動作 | 期限 |
|---|---|
買進,錢要到位 |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點前 |
買進,股票入帳 |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點後 |
賣出,股票要在帳戶 | 最晚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點前 |
賣出,錢入帳 |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點後 |
券商確認違約後,最晚在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點前申報;銀行作業造成的例外可以再晚。實際扣款時間各銀行和券商不同,提早一天把錢放好最穩。
同一天買賣怎麼算
款項相抵,股票不相抵。
項目 | 怎麼算 |
|---|---|
同一天買和賣的款項 | 應收應付相抵,收付差額 |
股票 | 買進和賣出各算各的 |
當沖 | 相同數量按差額交割,見 3.5 |
錢不夠時,哪些來得及
賣出的錢要 T+2 才到,隔天才賣另一檔救不回來。
做法 | 來得及嗎 |
|---|---|
買進當天賣另一檔 | 來得及,同一天交割相抵 |
買進隔天賣另一檔 | 來不及,錢晚一天到 |
T+2 上午 10 點前存錢進交割戶 | 來得及 |
買進隔天把這檔賣掉 | 這筆賣出的錢晚一天到,買進的錢還是要付 |
預收款券
預收款券也叫圈存,下單前錢或股票要先到位。一般股票不用。
誰要預收 | 內容 |
|---|---|
全額交割股 | 申報委託前要收足款券,見 7.2 |
處置股 | 第一次處置單筆 10 張或累積 30 張以上,第二次全部,見 7.1 |
違約過的投資人 | 見下面 |
違約的後果
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違約金 | 最高成交金額 7%,當沖相抵部分以差價為上限 |
債務和費用 | 券商可以追償 |
券商處理 | 申報違約,可以把股票在市場上反向沖銷 |
帳戶 | 未結案且未滿 5 年,不能在各券商開戶或委託買賣 |
信用紀錄 | 媒體報導聯徵會註記 5 年 |
刑責 | 成交不交割且足以影響市場秩序,《證券交易法》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,000 萬至 2 億元 |
違約後的預收,現行和新制
項目 | 現行 | 2027 年 4 月 1 日起 |
|---|---|---|
第一次違約 | 書面通知 | 結案後恢復交易起 10 個交易日預收 |
再次違約 | 1 年內第二次,結案後 3 個月內恢復交易,連續 10 個營業日預收 | 第二次以上,30 個交易日預收 |
追蹤期間 | 1 年 | 5 年 |
細節以證交所公告為準。
算法
當天要付的錢=買進金額 + 買進手續費 −(賣出金額 − 賣出手續費 − 證交稅)
違約金上限=成交金額 × 7%
算例
假設星期一買 50 萬元、賣 30 萬元,手續費不打折,元以下捨去:
項目 | 怎麼算 | 結果 |
|---|---|---|
買進要付 | 500,000 + 712 | 500,712 元 |
賣出收到 | 300,000 − 427 − 900 | 298,673 元 |
星期三淨付 | 500,712 − 298,673 | 202,039 元 |
星期三上午 10 點前交割戶至少要有 202,039 元。
假設買進 100 萬元付不出來:
項目 | 怎麼算 | 結果 |
|---|---|---|
違約金上限 | 1,000,000 × 7% | 70,000 元 |
股票被沖銷的價差和費用另外算。
相關工具與文章
出處:臺灣證券交易所〈集中市場交易制度介紹〉(結算交割、預收款券);證交所〈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〉第二條修正對照表;《證券交易法》第 155 條、第 171 條;經濟日報、中央社 2026 年 8 月至 10 月報導(違約新制,金管會 9 月 23 日核備);券商契約公告(當沖違約金上限)(2026 年 11 月查)。金額都是假設。
最近修改:2026-11-05 03: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