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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 買方與賣方:付權利金的人,與承擔義務的人

可以把買方想成買保險的人,把賣方想成收保費、承擔理賠責任的人。這個比喻不是要把交易簡化成保險,而是用來理解權利金與風險不對稱。

買方:付出已知成本,取得選擇的權利

買方在進場時支付權利金。若後續行情不利,最壞情況通常是整筆權利金逐漸失去價值;買方沒有義務追加履約所需的現貨部位。

買方的好處是最大損失相對明確;難處則是市場必須在有限時間內走出足夠幅度,才能抵銷付出的權利金與時間價值流失。

賣方:先收權利金,也先接下義務

賣方在進場時收到權利金,作為承擔義務的報酬。若契約後來對買方有利,賣方必須承擔相對損失,因此需要保證金。

賣方不能只看「時間過去就有利」這一面。市場平靜時,權利金可能慢慢流入;市場快速變動時,損失與保證金壓力也可能以更快速度增加。

重點:買方常是「有限損失、需要行情」;賣方常是「有限獲利、承擔尾端風險」。沒有哪一邊必然比較容易,差別在於你承擔哪一種風險。

 

最近修改:2026-09-27 11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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