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4 入出金與洗錢防制
把台幣換成幣,最容易出事的是銀行帳戶。收到的款項如果來自詐騙,帳戶可能被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列為警示,警示期限 2 年,可延長一次 1 年,同一人其他帳戶可能變成衍生管制帳戶。私下或 C2C 換幣的風險就在這裡,對方的錢是誰的,你看不到。帳號不能交給別人用,收對價或交付 3 個以上帳戶,處 3 年以下徒刑。金管會 2026 年 8 月公告的轉帳規則,分階段要求業者之間傳遞轉出人、接收人資訊。入出金要用自己名下的帳戶,留好紀錄。
入金管道
管道 | 對手 | 風險 |
|---|---|---|
已登記業者台幣入金 | 業者 | 平台、銀行風控 |
C2C | 其他使用者 | 收到問題款項 |
個人幣商、工作室 | 未登記者 | 違法,常跟詐騙有關 |
信用卡、第三方 | 通道業者 | 手續費、銀行拒絕 |
未登記的幣商見 7.2。C2C 怎麼操作見站上〈出入金實戰教學〉。
帳戶被列警示
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誰通報 | 法院、檢察署、司法警察機關,偵辦刑事案件需要 |
期限 | 通報起 2 年,再通報延長以一次一年為限 |
其他帳戶 | 開戶人其他帳戶是衍生管制帳戶 |
有疑義 | 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,銀行必要時協助 |
解除 | 依原通報機關通報,或期限屆滿 |
第二類 | 銀行認定異常,例如多筆小額測試、久未往來突有異常 |
第二類是銀行查證,不等於犯罪,查證後異常消滅要解除限制。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》2026 年 8 月 31 日修正過,看現行條文。
帳號不能給別人
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規定 |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|
範圍 | 金融帳戶、虛擬資產業者帳號、第三方支付帳號 |
例外 | 一般商業習慣、親友信賴關係或正當理由 |
一般違反 | 警察裁處告誡 |
刑責 | 收對價、3 個以上、裁處後 5 年內再犯,3 年以下,併科 100 萬元以下 |
帳戶 | 業者要暫停、限制或關閉 |
「幫忙收款」「借帳戶給朋友的朋友」都在這裡。
轉帳規則
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是什麼 | 業者之間轉幣時傳遞轉出人、接收人資訊 |
第一階段 | 境內業者間,預計 115 年 10 月施行 |
第二階段 | 境內和境外業者間,預計 116 年底 |
金額 | 不論多少都要做 |
逾 3 萬元 | 另取得出生日期、住所地址等,接收方要核對 |
上面是 2026 年 8 月 4 日預告的內容,查到 10 月 20 日辦法第 7、14、18 條已修正,條文這次沒讀到。從交易所轉幣時,可能被要求填接收人資料。
專法之後
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20 條:業者不得拒絕客戶提領,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客戶,可以暫停轉入、提領或交易。認定基準看子法,施行後才適用(見 7.1)。
要留哪些紀錄
紀錄 | 為什麼 |
|---|---|
成交紀錄 | 價格、數量、時間 |
對方資料 | 交易對象的平台帳號 |
匯款單 | 付款帳戶和金額 |
對話紀錄 | 證明是買賣 |
TxID | 轉幣紀錄(見 2.4) |
報稅用資料 | 見 7.3 |
帳戶被警示時,這些是說明的依據。有紀錄不代表一定解除。
算法
警示到期日=通報日 + 2 年
延長後=通報日 + 3 年
算例
假設 2026 年 11 月 5 日 C2C 賣幣,收到的款項被通報為詐騙款,帳戶當天列警示:
項目 | 日期 |
|---|---|
警示期限屆滿 | 2028 年 11 月 |
通報機關再通報 | 最晚到 2029 年 11 月 |
日期是假設,提早解除要看原通報機關。賣幣收款這段時間帳戶內的錢動不了,影響比一筆交易的金額大。
相關工具與文章
出處: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》第 3、4、9、10 條(115 年 8 月 31 日修正);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22 條;金管會新聞稿〈規劃推動轉帳規則〉(2026 年 8 月 4 日);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第 20 條(2026 年 11 月查)。
最近修改:2026-11-06 01:04